裁定主文:
相對人應受理聲請人於107年9月13日提出之「以核養綠」公投連署書並 #併入聲請人同年9月6日提出之「#以核養綠」#公投案處理。
事實摘要:
聲請人於民國107年9月6日提出之「以核養綠」公投連署書,因考量連署人數之要求,而於9月13日再次提出補充連署書;但相對人以公民投票法第13條第3項已有連署人數不足應通知補正之規定,在尚未通知補正前,聲請人並無主動先行補正之公法上權利,因而拒收聲請人於9月13日提出之補充連署書。就此,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,並聲明:相對人應受理再次提出之補充連署書,#併入以核養綠公投案處理。
這個裁定的內容是要求中選會接受土條的二次送件
並不是公投法規定的不足額補件
並不是「法官等到票數不足才做裁定 本來就可以補件所以裁定可以補件」
二次送件跟公投法13條的補件根本兩回事
裁定寫的清清楚楚
要批判要嘲諷要說別人法盲都可以
裁定內容先看清楚吧歹樓